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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臨時工林某,在公司里連續上6天白班后接著上3天夜班,如此循環了15個月,加班費分文未得反而還被拖欠了兩個多月的工資。日前,煙臺市芝罘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某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支付林某雙休日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夜班津貼、2006年1-2月工資等合計12000元。
2004年11月,林某受煙臺某物業管理公司雇用,在配電室做臨時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物業公司每月支付林某工資700元。因為工作崗位的特殊性,林某等8人分成4組,實行白班和夜班輪流上班制度,白班從早8時到當天17時30分,夜班從17時30分至次日早8時。在此后15個月內,林某雙休日上班128天,節假日上班14天。自2006年1月1日起,物業公司沒有支付林某工資。之后,雙方因為補發工資、雙休日和節假日加班費等發生爭議。林某申訴到勞動部門,要求物業公司補發加班工資、社會保險費、夜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合計14000余元。勞動部門作出裁決書,對林某的要求予以支持。對此,物業公司表示不服,并將林某起訴到煙臺市芝罘區法院。
據主審法官介紹,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對出勤情況說法不一。物業公司認為,林某每上一天白班后休1天,林某陳述說是連續上6天白班后換上3天夜班。對此,物業公司提供了簽到表和運行日志,而簽到表與林某提供工資表上關于出勤情況記載一致,可以互相印證,法院依法采信了林某關于出勤情況的主張。
根據該證據,林某在完成法定工作時間的情況下,雙休日和節假日上班,物業公司又未安排她補休,應該按照林某每月70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的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因為林某在配電室工作,考慮到她具體的工作崗位,所上的夜班,物業公司還應支付她夜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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