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食堂午餐,領到的飯后水果是一只爛掉的梨,方某隨即將之丟棄在桌子上。沒想到這一舉動遭到公司總經理的當眾訓斥,并認為他是違反企業管理制度……事后,這名員工被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近日,南京市總工會組成的勞動爭議庭審理了這樣一則爭議。
扔掉爛梨丟掉工作
據方某介紹,2004年3月23日中午,他在公司食堂吃飯,在領飯后水果的時候領到了一個爛梨,他就隨手丟在了餐桌上,并嘀咕了一句:這爛梨!沒想這一舉動被在場吃飯的總經理看見,總經理當眾教訓了他:這是公司食堂,要注意一點,怎么可以這樣隨便扔東西?公司有規定,不可以破壞公物,這樣做是在破壞公物,你應該向全公司員工道歉……方某沒有理睬,端起盤子準備離開,卻不慎將幾滴菜湯濺在總經理的皮衣上。方某立刻賠禮道歉,并請求總經理脫下衣服讓自己拿回去干洗。總經理沒有同意,扯住方某的工作服直至撕破。方某說,在這中間,他自始至終沒有頂撞、辱罵、打斗之類的行為,在場吃飯的工人也都看到了。可沒隔幾天,公司竟單方面地解除勞動關系,理由是:“頂撞領導”、“嚴重違反企業管理制度”。
仲裁委:無權非工作時間干涉員工
事后,方某向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由南京市總工會組成的勞動爭議庭認為,根據有關規定,中午在食堂進餐屬于員工在非生產時間和場所進行的非工作性行為,領導無權干涉。方某領到爛梨后扔與不扔從法律上說,是其個人自由。至于公司因為這樣的事而單方面辭去員工,更是違反法律規定。因為根據《勞動法》,只有當員工在工作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員工嚴重失職和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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