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問題:職工對用人單位的開除、除名、辭退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超過了申請仲裁時效時,仲裁委是否受理?
回答: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復函》(勞辦發〔1996〕215號)規定,職工對開除或除名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就屬“有正當理由”。所以,職工對于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復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復的時間應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對此類勞動爭議,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23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職場貼士:加強頸肩部肌肉的鍛煉,在工間或工余時,做頭及雙上肢的前屈、后伸及旋轉運動,既可緩解疲勞,又能使肌肉發達,韌度增強,從而有利于頸段脊柱的穩定性,增強頸肩順應頸部突然變化的能力
下一篇:工資立法不可忽視企業利益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勞動仲裁”可作為終局裁決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