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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單位內部規章制度,農民工憑欠條討工資可不須仲裁直接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從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個新的司法解釋有何亮點,勞動者在維權的時候要注意些什么,昨天,快報記者邀請上海光明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許輝律師進行解讀。
新規方便勞動者打官司
亮點一:
“爭議日”定義更為精確
【條文】第一條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案例】劉女士在某商場做營業員。2006年1月份,劉女士懷孕生子,在家里休息了四個月,但是等她上班后,商場的負責人卻說她在四個月之前就已被辭退。劉女士來到仲裁委要求單位補發四個月工資,但單位借口已過了60天的勞動仲裁時效,但劉女士認為她根本不知情。
【解讀】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提出仲裁請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但現在這個司法解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日的時效由勞動者自己主張,這樣可以避免有些用人單位采取各種措施故意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因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擔心被解約或遭報復不敢及時主張權利而錯過仲裁時效,喪失受法律保護的機會。
亮點二:
拿著欠條可以直接起訴
【條文】第三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案例】老王是淮安人,2005年在某省一建筑工地打工,年底,包工頭沒有發放半年的工資,只是打了一張7200元的欠條,表示在2006年6月份之前還清。但是到2006年6月份,包工頭不但沒把去年的工資結清,反而又寫了一張欠條,要拖欠今年上半年的工資。老王忍無可忍,于2006年9月份拿了兩張欠條,來到仲裁委進行勞動仲裁。但因為第一張欠條已經過了60天的仲裁時效,無法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解讀】勞動者持有工資欠條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不必再進行勞動仲裁程序。這樣既減少了維權程序,同時勞動者在訴訟時效上又取得了更長的時間,勞動者可以無須遵守勞動爭議60天的仲裁時效。
亮點三:
人事檔案等也屬勞動爭議
【條文】第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案例】張先生大學畢業后于1992年在某事業單位工作,人事檔案等全都從學校轉到了單位。2006年3月份,張先生想換一個單位工作,但是在人事調動時,卻發現原單位把自己的檔案給丟失了,影響了他的工作調動。于是,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對其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但法院認為,這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決定不予立案。
【解讀】本條明確勞動關系解除后,勞動者請求返還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范圍,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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