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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經多次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補發我工資及加班費3457元。仲裁委制作了調解書并送達雙方簽收。過后公司沒有按規定履行。領導稱收了調解書還可反悔,要我向法院起訴解決。請問,公司如此反悔我該怎么辦?
律師回復:
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因此,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在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后依法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反悔。除非送達時反悔不簽收,調解書依法不生效。
你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經仲裁委調解達成協議,并由雙方簽收了調解書,該調解書已依法生效。雙方均有按調解約定全面履行的義務。公司簽收后反悔不履行是不對的。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職場貼士:管理時間:上司的工作安排很多,如員工不懂時間管理,就算加班也不會有滿意的結果,所以要提前做計劃、 預測可能的變化,然后不折不扣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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