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北京市大興區法院成功執結一起原被告雙方均申請強制執行的勞動爭議案,原被告雙方最終依法簽訂了一份維護了職工權益的勞動合同。
原告李琪(化名)1995年調入被告某物資供銷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公司安排原告李琪下崗,雙方簽訂了3年的下崗協議。之后,雙方未再續簽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后雙方因李琪待崗生活費、簽訂勞動合同問題引起爭議。此案先后經大興區勞動仲裁委仲裁,大興區法院、北京一中院兩級法院審理,區法院判決被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與原告李琪簽訂至少一年期的勞動合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2004年10月12日,一中院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05年初,原告和被告分別向區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雙方對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產生爭議,原告認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當自二審判決之日期起10日,即自2004年10月23日至2005年10月23日。被告公司則堅持認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當是自一審判決之日起10日,即2004年6月23日至2005年6月23日。
區法院立案執行后,了解到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與原告李琪能否辦理退休手續密切相關,依照原告李琪所要求的日期簽訂合同,原告就能夠在被告公司辦理退休手續,享有退休金。而依照被告所要求的日期簽訂合同,原告就差幾個月不符合辦理退休的條件,沒有退休金。
大興區法院多次分別做雙方的工作,消除雙方的對立情緒,并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反復耐心地解釋法律。日前,在法院執行人員的監督下,雙方終于達成一致,依照原告李琪所要求的時間補簽了一份勞動合同,依法維護了職工的權益。
職場貼士:先前雇主產權性機密資料。不僅不該露,還會讓面試官認為你這個人不值得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