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生活中,兼職已成為人們謀求增加收入的途徑。但要想合理、合法地在多個企事業單位謀求職位、取得收入,往往并不像求職者想像得那么簡單。
上海市、廣東省和南京市,最近先后出臺了允許兼職的規定。但兼職人員在操作時,卻面臨著這樣一個實際問題:如果和原單位已簽過勞動合同,到另一單位兼職時,還能不能再簽一份勞動合同?
北京市的秦先生是一位工程技術人員,目前任職于一家印刷公司,簽有3年期勞動合同,負責制版系統維護工作。因要結婚買房,他就又找了份在雙休日和平時晚上18時到22時的工作。那是家私企,非常歡迎秦先生來打工。他們口頭約定了薪金報酬,沒有簽勞動合同。秦先生認為,有一份勞動合同就行了,如果再簽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還得重復上勞動保險,沒有必要。可他沒想到:如果在這家私企發生勞動糾紛怎么辦?沒有勞動合同,他將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另一位已下崗多年的胡先生,經勞動部門介紹到一家公司值夜班看大門。因只上前半夜,后半夜可以睡覺,加上一個月只有600元,所以他就想再找一份白天的工作。他到一家送貨公司,人家一聽他有一份正式工作,就說:那就不用再簽勞動合同了。胡先生心里打鼓:不簽合同,到時候拖欠工資找誰說理去呀!
兼職,到底需要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怎樣簽訂勞動合同,這確實是一個棘手的問題。為此,記者采訪了部分從事勞動關系研究的專家,他們對此分別發表了意見。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程延園指出:勞動關系是一種隸屬性的關系,這就意味著:一般而言,在同一時期,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當前許多用人單位員工或明或暗的兼職問題,都構成了事實上的雙重勞動關系。
他表示,鑒于目前的這種實際情況,勞動立法亟需對兼職人員的范圍、兼職的薪酬取得、個人所得稅的交納、兼職者的社會保險等問題做出規定。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禁止國家公務部門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工人、公共機構和公營部門的正式編制人員從事有報酬的私人性質的工作,或以私人名義從事領取報酬的工作。企業任何受薪雇員均不得在法律規定的最高工作時數之外從事屬于本行業的領取報酬的工作。一般而言,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工作者可兼職。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所屬的勞動科學研究所專家徐恒熹提出:一個人在與現所在企事業單位利益不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利用兼職的方式再找工作,原則上是允許的。即使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簽一個勞務合同,可以不重復繳納勞動保險,但要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場合意外傷害保險等。
他還提出,兼職合同涉及到勞動法規定的每周40小時工作制的問題,尚需研究。所以,兼職人員理論上應是工作時間不飽滿者和下崗后找不到全日制工作的人。
據記者了解,上海市規定:從事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其工資要按小時計算,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其它形式的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合同還出于一種尚待摸索的階段。
《勞動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目前“鳥式就業”已被許多人認同,各地兼職的情況日趨合法化,上海、南京、廣東等地還出臺了有關的地方性規定。這就為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不飽滿的情況下找兩份工作,或技術人員有能力為多個單位服務時,開辟了綠色通道。因此,由此產生的勞動關系雙方是否需要簽訂一份以上勞動合同的問題,也亟待在《勞動法》中進一步明確。
職場貼士:最近離婚的“驚悚”細節。即使一切屬實,提到這個話題則會顯示你這個人不夠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