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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進入一汽車美容店打工,迄今已近5年。我的勞動合同是一年一簽,每簽一次就有半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間每月給我400元工資,過了試用期就是600元。近5年來,我一直干的是給汽車玻璃貼膜的工作,早已得心應手。為什么老板還年年都要對我進行“試用”呢?因為年年都要被試用,年年都要少拿1200元錢。請問,勞動合同年年
簽,“試用期”是不是就得年年有?
律師解答:
依據法律規定,試用期一般適用于初次就業或者再就業時改變了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于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只能試用一次,而且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試用期則不得超過15天;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1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你在同一個單位做同一種工作已近5年,5年中,年年都有6個月的試用期, 用人單位的做法顯然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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