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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于2002年到某稅務局做勤雜工,負責文書整理、打印事務,一直工作到現在。稅務局未與我簽合同,每月按時發放工資,無其他福利,也沒給我繳納過社會保險費。最近,我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稅務局就把我辭退了。我準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但不知我的情況是否適用《勞動法》?另外,稅務局是否應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梢?,國家機關的工勤人員是勞動法律中所稱的勞動者。你與稅務局之間已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應受法律調整和保護。你與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稅務局應為你補繳社會保險費。另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你患病期間稅務局將你辭退是違法的。
職場貼士:要仔細甄別,小企業未必不好,大企業未必好,企業不是越大越好,大企業可能管理混亂,小企業也可能規章制度不健全,除了那些大型的壟斷性國企,其他國有企業一定要仔細甄別考慮,要綜合選擇考慮,切記!通過以往同學們的經驗,進入國企又離開國企的要十之七八。校園招聘有些可能是騙人的,所以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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