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辭退職工后還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南京地區一家雜志社負責人竟然這樣解釋道,因為雜志社與該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
今年7月16日,錢煒應聘到南京地區一家雜志社工作,崗位是攝影記者。該雜志社未跟他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他有三個月試用期,在此期間月工資為底薪1500元外加稿費等,“轉正”后另行約定。雜志社一直沒幫錢煒辦理社會保險。10月底,雜志社突然宣布將他辭退。11月22日,雜志社結算給他工資,但是拒絕支付他經濟補償金。
該雜志社負責人對記者說,雜志社一般只跟“轉正”后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錢煒進雜志社后表現不好,雜志社早就想辭退他,只是由于忙而延遲了點時間,反正還沒有過法律規定的最長試用期6個月。這位負責人向記者解釋,之所以不幫錢煒辦理社會保險以及拒付經濟補償金,是因為錢煒沒能通過試用期的考核,雜志社并未跟他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南京劉洪律師事務所黃萍律師告訴記者,用人單位必須跟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辦理法定的社會保險,否則違法;雖然上述這家雜志社未跟錢煒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約定的試用期過了之后,雖然雜志社未辦理相關手續,但是錢煒已視同自動“轉正”;試用期過了之后雜志社要辭退錢煒,必須要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而且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昨天晚上,該雜志社負責人向記者表示,雜志社將另外支付錢煒1個月工資,并給予他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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