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的方大媽尋求法律支持,期望從公司得到賠償。但余姚法院最近作出的一審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關鍵原因是她已過退休年齡。
方大媽從2000年7月起進入余姚一家公司從事清潔工作。2003年12月1日,公司和她續簽了合同,合同期限到2005年11月30日為止。但她沒想到,公司在去年12月4日向她發出了辭退通知書。她想不通,自己明明干得好好的,公司怎么說辭退就辭退了呢?她認為,公司無緣無故將她辭退,應當按照勞動法賠償損失!去年12月10日,她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損失9600元并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4000元。
公司方面提出,方大媽的年齡已經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方大媽的訴請。余姚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方大媽的年齡確實已經超過了法定的企業女性職工五十周歲的退休年齡,公司由此辭退方大媽,屬于勞動合同的終止,并非勞動合同解除。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勞動關系終止后,企業無需向勞動者賠償損失和給予補償金。
職場貼士:管理情緒:學會管理情緒,注重業余生活,別把工作上的壓力帶到節日中來,留出空間與家人共享。傾訴、冥想、處理家務都是獲得內心安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