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了一年半的合同
回憶起半年前的那個夏日,上海勞倫茨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工會主席袁國芳真是一言難盡,那時,在這家丹麥獨資企業工作的她像經過了一場激烈的搏擊賽。當她走進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時,終于長長地噓出了一口氣。
在這之前,從2002年底開始,她和剛剛轉為獨資公司的丹麥行政方進行了一場關于繼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馬拉松式對話,直到2004年6月21日,外方終于接受了工會的談判要求。
在這1年半中,袁國芳依照中國的《工會法》,多次將有關法律文件、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董事會,但外方回避、拖延。她又將要求進行新的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公開信,用國際快遞發往丹麥和韓國勞倫茨,但是她得到的結果卻是被拒絕列席董事會。雖然想盡辦法,但在1年半的爭取中,袁國芳也感到了些許無奈:對于勞動者、對于集體合同,可使用的法律法規太少了。
最后,袁國芳決定以個人的名義,用E-mail向集團總裁、董事長發出了信件。
6月15日,在丹麥召開的董事會傳出了兩條消息:一條,上海公司的董事長被換了;另一條,集團總裁讓新董事長去上海跟工會談判。
準備了所有的資料,6月21日下午1∶30,袁國芳和外方新任董事長進行了第一次談判,結果到晚上9∶30毫無進展。第二天,袁國芳改變戰術,從單向條款的改變突破,打開了缺口,雙方最終達成共識,簽下了一份新的集體合同。
上海的外資企業不僅僅有一個“勞倫茨”,工會主席也不僅僅有一個“袁國芳”。但是“袁國芳”們在進行不懈努力時,更渴望有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不僅僅是“勞倫茨”
1995年開始,本市開始了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試點。
在上海國有、集體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集體合同建制率基本實現全覆蓋的同時,上海工會狠抓非公企業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工作;針對改轉制過程中矛盾大量涌現,積極探索改制企業集體合同工作;在私營企業較為集中的開發區進行區域性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試點工作。
在這份議案上,我們看到,截至去年底,上海共有7.7萬多家單位簽訂了集體合同,簽訂了165份產業(行業)性集體合同,700多個街道、鄉鎮、經濟開發區通過平等協商簽訂了2000多份區域性集體合同。
在全國,上海此項工作走在了前列,但是就上海自身而言,仍有不少缺憾。本市對420家較具規模的企業進行調查發現,沒有建立平等協商制度的企業有19.6%,沒有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有21.8%。市總工會有關負責人認為,全市沒有建立平等協商制度的企業實際比例應該比這些數據更大。一些企業經營者、管理者認為,既然和職工個人簽了勞動合同,就沒有必要再簽集體合同,拒不接受工會簽訂集體合同和平等協商的要求。
有關法律專家指出,按照市場經濟國家的慣例,協調勞動關系主要采用契約的方式。用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調整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的關系;用簽訂集體合同的方式調整勞動者群體與用人單位的關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去年來滬進行《工會法》執法檢查時也特別指出,個人的維權力量較為單薄,而通過工會代表勞動群體與行政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利益維護就更為公平。
集體合同呼喚立法
在上海兩會上,代表、委員們認為,立法明顯滯后于工作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集體合同的深入發展。由于集體合同比勞動合同更具規范性、公平性,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其作為判決的依據也更具法律效力,因此,推行集體合同有助于增強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話語權、主動權。
事實上,如何通過加強社會對話,避免勞資對抗,實施勞資合作,這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已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近年來加快集體合同立法的呼聲日高。市總工會一直為此積極努力,以解決集體合同制度的法律支撐問題。
會上,一些代表、委員紛紛認為,本市集體合同立法非常有必要,它有利于勞動關系的進一步調整,有利于進一步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2001年《工會法》的修改和2002年《上海市工會條例》的修改,都將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規范。在這份議案和工會界別委員遞交的相關提案中,代表和委員們認為,本市制訂地方性集體合同法規已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而本市十年實踐的經驗為集體合同的地方性立法創造了條件,社會各方對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這項工作,也已達成不少共識。
職場貼士:車到山前必有路,不要太過于逼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