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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月前,梅某臨近預產期。遵醫囑在預產期前15天經所在公司批準開始休產假。不想好事多磨,梅某30天后才產下一男嬰,比預產期整整晚了15天。產后第60天,梅某的產假已經休了90天,公司發通知要其上班,并稱,梅某如到期不上班,將按曠工處理。
梅某認為,按照規定“產后可休假75天”,如今假期未滿,于是沒去上班。公司見此情況就按照企業規章制度,以梅某連續曠工3天為由,對梅某作出違紀辭退的決定。
對公司辭退決定不服的梅某最終向勞動仲裁委尋求幫助。勞動仲裁委開庭審理時梅某認為,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現在其產后假未休滿75天,所以沒去上班不能認定其為曠工。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而公司則認為,產假總共90天,梅某已休滿,且在接到單位通知后仍不上班,按照公司規章制度,連續曠工3天可以辭退,單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對于梅某與公司的爭議,青浦區仲裁委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明文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對此,勞動部又對此條款作出進一步解答:“女職工產假90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若孕婦提前生育,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育,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由此,區仲裁委認為,梅某由于超過預產期生產,雖然總的時間已滿90天,但產后假未滿75天,根據勞動部的規定,可將超出部分按病假處理;其公司將其超出部分算作曠工,顯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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