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已經辭職多月了,但單位就是不按規定替我辦理退工手續,“退工證明”也不給我一份。我去交涉,他們不予理睬,還說“退工證明”以后補一張就是了。請問單位的這種做法對嗎?如果他們拒不辦理,我該怎么辦?
答:首先肯定,你們的單位做法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辦理退工是單位的義務。《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關于改進本市單位辦理招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的意見》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后(含標準勞動關系和特殊勞動關系),應在7日內向職業介紹所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辦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時,應填寫一式四聯的“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并蓋章,其中第三聯要交被退勞動者本人。
二、不辦退工手續將承擔責任。
1、賠償職工損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當中規定,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勞動者招工或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的,則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予以處罰。
所以如果單位拒不糾正,你可以舉報或申請仲裁。
職場貼士:漫無焦點的閑扯淡。你回答完問題或作完一段評論,就此打住,等待下文。話點到為止,喋喋不休徒然無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