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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是某外國語大學2008屆碩士研究生,因熟練聽說讀寫多國語言的能力而被某機關下屬的出國留學中介公司看中。劉某還沒有畢業,該公司便讓她做了公司的留學顧問。當時,公司沿用了國家機關的習慣,與劉某口頭約定見習期一年,從2008年2月起到2009年2月止。2008年7月,劉某順利拿到了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證書,要求提高工資待遇。遭到公司的拒絕后,劉某一改以往積極上進的工作態度,對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務一拖再拖,甚至出現了嚴重失誤。公司核實后,當即決定與劉某解除勞動關系。于是,劉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從入職之日到離職之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公司對劉某這個要求感到困惑:見習期內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如果需要簽訂合同,合同應該從何時簽起呢?
見習期是對應屆高校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我國自上世紀50年代起以行政規章的形式開始實行見習期制度。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雖然國家并沒有明文廢止見習期制度,但高校畢業生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經基本消亡,由計劃經濟的 “指令分配”變為市場經濟的“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高校畢業生與企業通過市場招聘等雙向選擇建立的勞動關系,受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保障政策的調整,用人單位無法以見習期制度為由免除法定義務和責任。從2008年1月1日起,凡是中國境內的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都應當按照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該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劉某在取得畢業證前,屬于在校學生,不是廣義勞動法中合法的勞動者主體,其為該公司提供勞動,雙方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對勞務關系的建立形式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在此期間公司與劉某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劉某取得畢業證后,即具備了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公司與劉某之間的關系由 “勞務關系”轉變為 “勞動關系”。公司應當自雙方具備勞動關系條件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按照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將可能承擔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職場貼士:形象和素質不是外在和內在的兩面,審美能力、舉止體態、掌握進退,無時無刻不外化著人的內心和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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