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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經過應聘,被被告某廠招入作為勞動合同制工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原告王某向酒店交納了保證金6000元,此后原告被安排在廠辦某部工作。2002年1月,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原告遂向廠方索要6000元保證金。但被告以原告表現不好為由拒還,原告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6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自己交納保證金時對方出具的收據。
職場貼士:工作的結果是別人的,成果卻是你自己的,不要為此犯糊涂,將工作應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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