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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海外投資已經成為大家都在考慮的理財方式,海外有很多優質的投資項目可以選擇,但同時海外投資也是有風險的,下面筱媛總結一下,海外投資的六大風險,給大伙兒做個參考。
資產配置的主要目的是分散風險,大家辛辛苦苦把人民幣換成外幣可不是閑著沒事兒干,除了分散投資風險,同時也為了能獲取更高的受益。
首先,海外投資存在的最大也是最常見的一個風險,就是信息不對稱。比如中國人很喜歡去國外購置房產,大多數的情況下,大家在選擇境外房產項目時無法親臨現場,當然對投資的國家法律稅務,也都是聽中介的介紹而已。當境外房產不幸成為類似2010年美國新墨西哥項目的爛尾樓時,對損失的索賠在國內也是求助無門,這樣的信息不對稱風險更會讓一些人對海外市場望而卻步。
其次,就是匯率風險。原本去海外投資是規避人民幣貶值的風險,但是預測很美好,現實卻不一定和預測的一致。萬一人民幣漲了呢?以海外保險為例,當下人民幣出現貶值跡象,去香港購買保險的人就多了。但保險的投資周期為10年以上,保險收益的獲得更可能是20年、30年以后。過去10年,人民幣對美元一直保持升值,當時購買香港保險的可能到現在還有虧本的。匯率波動這是無法避免的市場規律,對于大家來說也是無法避免的風險,想想都心塞啊~
除此之外海外投資還存在政治風險。想想之前英國公投成功脫歐,導致英鎊大幅貶值,李嘉誠就再也坐不住了。英國作為他的“主戰場”,號稱“買下了大半個英國”,李嘉誠的資產恐怕要縮水不少,在追趕王健林和馬云的路上也是越走越遠了。可以說,脫歐導致的英鎊貶值,就很有可能將海外投資嚇跑。
政策風險也是海外投資中比較經常遇到的。比如,溫哥華在2016年8月2日起向海外房地產投資者征收15%的額外房屋轉讓稅。這樣的政策多半都是突然的,不能預測的,也是我們選擇海外投資的時候必須面對的風險。
“出海”還存在法律風險。法律風險在海外投資中難以被忽視。比如,前面提到的買香港保險,就要考慮到香港保險的訴訟是只適用香港法律,雖然未必會有訴訟發生,作為投資者要心中有數啊。
但是相對可控的,發達國家、法律比較完善的國家,風險比較低,我們只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或是在購買產品的時候請教一下律師。
總而言之,任何的投資都是有風險的,甚至委托投資機構本身的經營風險,都是海外投資必須克服的障礙。因此,作為分散投資風險的海外投資其實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投資人應該尋求有專業能力、經驗和良好市場口碑的資產管理機構的幫助,可不能憑想象和沖動“出海”。
海外投資的保險制度一、海外投資保險特征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征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于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發展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自美國1948年在實施馬歇爾計劃過程中創設這一制度以來,日本、法國、德國、挪威、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也先后實行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發達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也于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我國自1979年以來海外直接投資在企業數量和投資規模上都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日益增多,但發展中國家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遠比發達國家要大,我國為了進一步鼓勵海外投資,就需要依據現實國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發展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自美國1948年在實施馬歇爾計劃過程中創設這一制度以來,日本、法國、德國、挪威、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也先后實行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發達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也于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我國自1979年以來海外直接投資在企業數量和投資規模上都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日益增多,但發展中國家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遠比發達國家要大,我國為了進一步鼓勵海外投資,就需要依據現實國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僅針對政治風險
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僅針對政治風險。所謂政治風險是指東道國現行社會政治狀況及法律政策發展趨向的不確定性。它包括二方面內容:一是東道國未來政治環境變化的不確定性;二是東道國社會和政府影響外國投資者利益的未來行為的不確定性。可以說,政治風險大多源于東道國政府行為,如法律政策變化、外匯管制措施變化等。單也有些風險屬于政府無法預見或控制行為,如內亂、反政府行為等。各國國內法通常認為政治風險包括三類:
1.匯兌險(外匯險)。
匯兌險,包括貨幣兌換險和匯出險,是指東道國通過頒布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者將其投資原本或利潤兌換成可自由使用的貨幣,并轉移出東道國境外,致使該投資者受損的風險。當然,各國對該險種確定的范圍不同,有的國家既承保“兌換險”,也承保“匯出險”,有的國家則只承保“兌換險”。根據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修訂法案》對于匯兌險的規定,投保人在保險期限內作為投資收益或利潤而獲得的當地貨幣,或者因變賣投資企業財產而獲得的當地貨幣,如遇東道國禁止將這些貨幣兌換成美元匯回美國,應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用美元予以兌換。但其前提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東道國法令無此項禁令。十分明顯,美國法律只承保兌換險。而日本則承保該兩種風險。
2. 征收險(征用險)。
征收險是指東道國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國有化、沒收或類似措施,致使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以及有關權
益遭受損害的風險。在此,“征收”一詞,通常包括:征收、征用、沒收、國有化。盡管這些行為各具特點,但一般不對其進行明確區分,有學者稱之為“直接征收”。而“類似措施”,為“間接征收”,也叫“逐漸征收”,是指東道國政府未依法取得外國投資者資產所有權時,采取阻礙或影響外國投資者對其資產行使有效控制權、使用權、處分權的行為。例如,強制國產化、強制股權轉讓、強制轉讓經營權、不適當提高稅率等。美國、英國、德國等采取“直接征收”與“間接征收” 的立法模式,但范圍各有不同。美國《對外援助法》所規定的“征收”涵義較為廣泛,它規定,征收包括但不限于外國政府的廢棄、拒絕履行以及損害其與投資者訂立的合同,使該投資項目實際上難以繼續經營。但東道國政府的上述行為必須是由不可歸責于投資者本人的過錯或不當行為引起的。日本《輸出保險法》規定,凡在外國投資的資產為外國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所“奪取”者,均在征收險之列。該“奪取”是指征收、征用、沒收、國有化、剝奪所有權。
3. 戰亂險(戰爭險)。
戰亂險,包括戰爭險與內亂險,是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資因當地發生戰爭等軍事行動或內亂,而導致損失的風險。“戰爭等軍事行動”是指不同國家、軍隊或團體、武裝部隊之間的戰爭或武裝沖突。“內亂”是指革命、騷亂、暴動,旨在推翻東道國現任政府在全國或部分地區的統治的暴力行為,但不包括罷工、學潮等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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